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4-09-20 17:19 来源: 省信访局 阅读:{{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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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权责清单

事项

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

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

责任单位

行使

层级

备注
1 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省委和省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邮,接待来访(含3个子项) 1.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省委和省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

1.《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2.《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一)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省委、省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邮,接待来访。

其他权责事项 办信处 省级  
2.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省委和省政府及领导同志的电子邮件 网上信访处
3.负责接待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等来访工作 来访接待处
2 负责向省委、省政府反映来信来邮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含3个子项) 1.负责向省委和省政府反映来信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二)负责向省委和省政府反映来信来邮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为省委和省政府制定政策提出建议。

其他权责事项 办信处 省级  
2.负责向省委、省政府反映来邮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 网上信访处
3.负责向省委和省政府反映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 来访接待处
3 检查、指导各地和省直部门办信、网上信访、来访接待工作(含3个子项) 1.检查、指导各地和省直部门办信工作

1.《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六条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2.《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五)综合协调全省信访工作。总结推广各地和省直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要信访问题。检查、指导各地和省直部门信访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办信处 省级  
2.检查、指导各地和省直部门网上信访工作 网上信访处
3.检查、指导各地和省直部门群众来访接待工作 来访接待处
4 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为省委、省政府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提出建议  

1.《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六条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2.《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二)负责向省委和省政府反映来信来邮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为省委和省政府制定政策提出建议。

其他权责事项 政策法规处 省级  
5 负责受理、办理国家信访局转交的信访事项(含3个子项) 1.负责受理、办理国家信访局转交的来信事项

《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八)负责受理、办理国家信访局转交的信访事项。

其他权责事项 办信处 省级  
2.负责受理、办理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转交的投诉事项 网上信访处
3.负责受理、办理国家信访局转交的来访事项 来访接待处
6 向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含3个子项) 1.转送、交办、督办重要来信事项

1.《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二十一条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2.《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三)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信访批示件落实情况的责任,拟订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向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其他权责事项 办信处 省级  
2.转送、交办、督办重要投诉事项 网上信访处
3.转送、交办、督办重要来访事项 来访接待处
7 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信访批示件落实情况的责任,拟订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向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1.《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六条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2.《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三)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信访批示件落实情况的责任,拟订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向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其他权责事项 督查室 省级  
8 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要信访问题  

1.《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五)综合协调全省信访工作。总结推广各地和省直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要信访问题。检查、指导各地和省直部门信访工作。

2.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文件。

其他权责事项 综合协调处 省级  
9 总结推广各地和省直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六条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2.《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五)综合协调全省信访工作。总结推广各地和省直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要信访问题。检查、指导各地和省直部门信访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综合协调处

督查室

省级  
10 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  

1.《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六条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2.《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六)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指导全省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

其他权责事项 综合协调处 省级  
11 建立和完善来信、网上信访、群众来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含3个子项) 1.汇总、分析、反映重要来信信息并通报情况

1.《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六条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2.《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六)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指导全省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

其他权责事项 办信处 省级  
2.汇总、分析、反映重要投诉信息并通报情况 网上信访处
3.反映群众来访中的重要信息 来访接待处
12 指导全省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1.《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2.《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六)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指导全省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

其他权责事项 网上信访处 省级  
13 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六)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指导全省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

其他权责事项 政策法规处 省级  
14 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1.《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四)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推进信访法律法规规章和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等制度的实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文件。

其他权责事项 政策法规处 省级  
15 对信访法律法规规章和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等制度的推进实施  

1.《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四)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推进信访法律法规规章和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等制度的实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文件。

其他权责事项 复查复核处 省级  
16 承担由省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受理办理信访人向省政府提出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1.《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2.《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七)承担由省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受理办理信访人向省政府提出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其他权责事项 复查复核处 省级  
17 承担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1.《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2.《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26号)

第三条 (九)承担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3.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文件。

其他权责事项 综合协调处 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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